有人租赁钢板名为自用,实则转卖套现;有人明知钢板来源不正,仍然帮助销赃。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中天创优配,检察官注意到了钢板的去向问题,将帮忙销赃的三人追捕到案——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严格落实‘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准认定明知,严格把握明知’要求的生动实践。”
“通过引导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切实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良好效果。”
8月25日,“两高”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乙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9月12日,该院组织检察干警对该案开展学习研讨,总结提炼检察履职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全程复盘检察官如何通过近一年的持续追查,揭开覆盖上游合同诈骗和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链条。
2018年初,李某承接了多段道路建设工程,由于施工现场路面破损,李某与多名钢板租赁商订立钢板租赁合同,租赁钢板用于施工现场临时铺路。签订合同初期,李某还能按时支付租金、足额缴纳押金,但没过多久,多项工程先后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面对巨大的资金压力,他把主意打到了租来的钢板上。
“当时我真的是走投无路了,工程款迟迟不下来,到处都在催。”李某交代说,“有一天我看着那堆钢板,想着要是能换成钱就好了,起码能让我度过眼前危机。”
经同行介绍,李某结识了一个自称“有门路”的中间人陈某甲,他给李某出主意,让李某先把钢板卖掉换钱,缓解资金压力,等工程款下来再买回钢板还给租户。通过陈某甲的介绍,李某结识了做废品回收生意的朱某。
一开始,李某只卖了少量钢板,打算等资金周转过来就把钢板买回来。但工程资金的缺口远超预期,卖钢板的钱很快用完。
为了归还第一批租赁的钢板,李某只能再次出手,骗取更多的钢板来填补缺口。除了卖给朱某外,李某还找到回收废品的陈某乙帮助处理钢板。
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19日扣押的部分钢板。
“这就是一个无底洞。”检察官后来分析道,“每次新骗到手的钢板卖掉后只能暂时缓解压力,随之而来的是更大的债务和更多的谎言。”
2021年5月,一名迟迟收不回钢板的租赁商意识到李某可能出问题了,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李某陆续从13名钢板租赁商处租赁钢板6000余块,除归还1000余块钢板外,其余5000余块钢板均被其销赃给朱某和陈某乙,共获赃款1600万余元。
2022年7月6日天创优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1年12月10日,黄陂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28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2447万余元。
2021年6月,在对李某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注意到了钢板的去向问题。陈某甲作为中间人为李某介绍了朱某回收钢板,并且在李某与朱某的交易中收取费用;而朱某和陈某乙长期从事废品处理生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李某处收购大量钢板。这些异常行为让检察官产生了合理怀疑:陈某甲是否是李某合同诈骗的共犯?朱某和陈某乙是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此,检察官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从案涉钢板数量及价值、钢板去向、资金流向、通讯记录、交易模式等方面继续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帮助李某销赃的陈某甲、陈某乙、朱某进行追捕。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采纳检察机关的追捕意见,并将上述三人抓捕到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检察官解释说,“这就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钢板收购者知道这些钢板来自非法途径。”
通过梳理犯罪嫌疑人口供内容、查看资金流,检察官发现,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陈某甲明知钢板是李某诈骗所得,仍介绍朱某帮助李某销赃,并获利20万余元。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为了区分陈某甲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涉嫌合同诈骗共同犯罪,在对陈某甲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进一步对李某、陈某甲展开讯问,并调取两人聊天记录和运货司机证人证言,证实了尽管陈某甲参与了销赃过程,但并没有与李某共同策划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事前有同谋,以及是否共同分配主要犯罪所得。资金流向显示,陈某甲获得的只是中介费。”基于这些证据,检察官最终认定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与此同时,朱某、陈某乙的行为模式也坐实了检察官的合理怀疑:两人在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回收李某的钢板,其中,朱某以87万余元先后6次收购李某销赃的189块钢板,陈某乙以1540万余元先后80余次收购李某销赃的4800余块钢板。
“我从租赁商那里租借来的钢板,基本都是直接拉去回收。”李某供述中的这句话引起检察官的注意。
检察官经审阅案卷发现,朱某和陈某乙明知李某拉来的钢板多为完整的,但没有询问这些钢板的来源。公安机关对朱某和陈某乙的讯问笔录显示,一开始两人试图以“不知情”“正常交易”为由为自己开脱。朱某声称:“市场上都是这样做的,我只是把回收价格谈得低一点。”陈某乙也辩称:“干我们这行,要是每笔交易都问来源的话,生意都没法做了。”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检察官力求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的资金往来也很复杂,需要准确界定资金性质、数额及流向。”对此,2022年6月,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委托司法审计机构对涉案资金进行全面审计,再次确定了全案犯罪数额为1600万余元。而经价格认定,5000余块钢板价值3250万余元。
除了李某的供述证实朱某和陈某乙确实知情外,检察官还根据价格认定,证实了在朱某的6笔收赃交易中,朱某以每块4700元的均价收购钢板,明显低于当时平均每块6100元的市场价格;在陈某乙的80多笔销赃交易中,其回收钢板的均价为每吨2400元,明显低于平均每吨3300元的市场价格。
在查实朱某、陈某乙确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钢板的基础上,检察官对两人与李某的联络情况、两人的过往经历和认知能力等间接证据抽丝剥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了朱某和陈某乙的主观故意,即常年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二人应对李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成色较新的钢板并不符合常理有一定的认知,在与李某的交易中也无任何备案和相关台账资料,违反了收受可再生资源的相关规定。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朱某和陈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4月21日、5月26日,黄陂区检察院分别以陈某甲、朱某、陈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黄陂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8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甲和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3万元;同年8月19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630万余元。
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将追赃挽损作为办案的重要环节。面对这起涉及1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巨大的合同诈骗案,检察官开展了艰难而细致的挽损工作。
“这些被害人都是小本经营,一批钢板的损失就有可能让他们濒临破产。”检察官回忆道,“那段时间,办公电话几乎成了热线,我们每天都能接到他们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的电话。”
这起案件时间跨度长,为了准确计算出每名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特别关注资金流水去向、钢板转卖流程和对钢板价格的评估;为了清晰地向被害人说明情况,检察官按照交易时间对应标注出被害人姓名、钢板规格、已归还和未归还数量、损失认定金额,形成一份可视化的相关证据一览表。
核实损失只是第一步,如何尽可能地为被害人追回损失?在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阐明积极退赃退赔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督促其主动退赃,多次组织其家属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涉案银行账户,依法扣押其财物,对于未被销赃的钢板依法发还被害人。
“那段时间,我们每天都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讲清楚法律利害关系。”检察官说道。最终,通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陈某乙4个涉案银行账户,累计冻结资金37万余元,并依法查封陈某乙用涉案赃款所购的两处房产,陈某乙家属代为退赃21块钢板;陈某甲和朱某共退赃35万元,在判决前又退赔21万余元,均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9月12日,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对该案例开展学习研讨。
“该案的入选是对我们既往工作的肯定,也对下一步履职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研讨会上,黄陂区检察院检察长蒋剑伟表示,“接下来,我们以该案为范本,举一反三,在案件办理中更加精准地认定事实、强化证据审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聚焦服务企业发展,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检察日报 周晶晶 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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